论电商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点击数:984 | 发布时间:2025-02-06 | 来源:www.abbwa.com

    论文提要
    伴随《中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的正式生效。原先所涉及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得到了一个根本而明确回话,这将对电商的正常进步将具备不可忽略的法律意义,由于它解决了电商有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但他只不过从立法的角度解决了诸如:数字签名问题、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而其他有关问题仍需要现有些法律或其司法讲解来解决,即现行法律体系通常情况下都适用互联网世界、并不会因其虚拟化而有所不同。
    本文第一指出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事实上是电子数据能否获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使用"功能等同"的办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并结合《中国电子签名法》,从传统法律和新增法律两方面对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同与确定。

    关键字:电子合同电子数据法律效力

    1、导言

    电商是随着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买卖形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法以其特有些优势(本钱低、易于参与、对需要反映飞速等),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同意和用。据依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商和进步报告》显示,2002年世界电商买卖额达到6153亿USD,比2001年增长73.1%;瑞士信贷银行发表的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通过网络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USD。据统计,中国现在有4000多个电商网站和70多家认证机构,中国网络数据中心估计,2003年中国电商买卖额约为600亿USD。但这种新兴贸易方法对传统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国内法系)关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有效性规范、支付办法、提单的出售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需要,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原有些法律法规已没办法满足电商进步的需要,妨碍了电商的正常进步。因此,有必要为电商打造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规和一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为电商的动作提供法律依据,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进步,而《中国电子签名法》正是如此一部法律。
    在电商的过程中,参加买卖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的方法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法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买卖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在互联网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达成肯定目的,通过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邮件(Email),是以互联网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根据商定的规范使用电子方法传送和处置具备肯定结构的商业数据。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备以下特征: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互联网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法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址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址,而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没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备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容易留痕迹。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备肯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没办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它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使用。由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假如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没办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必然对电商的正常进步构成很大的妨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用,各种电商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商有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2、电子数据的法律定义
    电子数据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定义,不一样的组织、不一样的国家、不一样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方法、光学方法、或类似方法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类方法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
    香港《电商条例》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管理软件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管理软件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管理软件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管理软件;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管理软件或其他媒介内。
    国内《合同法》使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邮件。
    国内《电子签名法》使用"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方法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互联网处置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
    《电商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法以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大家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类与电子数据并非同一层次上的,它们均是电子数据。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与国内《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讲解中可了解感知,而国内《电子签名法》中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方法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商中的电子数据是不一样的。
    由于大家说,电商的最大特征,就是以电子数据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买卖文件,达成了买卖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用电子方法传送信息的,但它们一般一直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后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们只不过纸面文件的传递方法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类早就应用于商业买卖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邮件进行电商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去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这一定义,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邮件进行的电商中,所产生的不可以直接地为大家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乎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3、电子数据作为合同载体的特点
    电商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主如果因为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事实上是电子数据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获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备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使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首要条件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要紧的法律行为的形式需要,重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备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假如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与原件等需要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需要,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与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每件事实。
    而在电商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互联网中传输的信息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大家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具备如下特点: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靠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需要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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